1、因产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可要求产品的责任人恢复原状、修理,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要根据损失的情况折价补偿。
2、直接损毁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如果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被直接损毁的物品要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数额,如:八成新的彩电,原价5000元,则只能按4000元赔偿。
3、除直接损毁物品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例如:电风扇漏电造成房间起火,而该房间是旅馆内的,则除实际被烧毁的财物可要求赔偿外,因不能作为旅馆使用而减少的营业收入也应作为损失计入,可要求赔偿。
4、为处理事件而耗费的钱财等,包括误工收入、交通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一、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我国产品缺陷判断标准为不合理危险标准和法定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缺陷”的界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依据该法条,我国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为“不合理危险”标准和法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中,依据《产品质量法》关于法定标准的表述,我们不能简单反面理解为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不构成产品“缺陷”。
一方面,该表述产品“缺陷”的法定标准仅是立法者为了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而规定的辅助性标准,而判断“缺陷”的根本标准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即产品制造、设计、警示方面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另一方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具有局限性,因为经济社会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相关行业的标准制定者受认识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事先排除一切不合理危险,如果对法定标准仅作上述简单反面理解,无疑会减轻生产者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与《产品质量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因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一项强制标准,是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最低标准,若产品达不到特定标准,当然属于缺陷产品;而若产品达到该标准,虽为合格产品,但并不能排除产品不存在缺陷。至于是不是缺陷产品,还需以“不合理危险”标准进行衡量。
二、产品缺陷赔偿诉讼时间
产品质量法中,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2年。但关于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是10年期限。也就是说在商品造成的损害的两年内进行起诉要求赔偿;而十年是是除斥期间,也就是指商品交付到消费者手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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