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与萧某系同村亲朋。萧某有片毛竹林与赖某的农田相邻,因毛竹林茂盛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赖某将此事告诉萧某,可萧某并未理睬,同时还把赖某家后山的毛竹砍掉,赖某见状也把萧某的毛竹砍掉。2013年4月4日,萧某知道后带着儿子及弟弟来到赖某家中,双方因语气不和,就砍毛竹一事争吵越来越激烈,并扭打起来,造成赖某胸椎红肿压痛、双侧肘关节伸屈时痛和左侧面颊部轻微伤一级。后经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出所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赖某遂诉至清流法院,要求萧某赔偿赖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736.66元。
2013年10月21日,清流法院受理了赖某诉萧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于萧某一家均在广东打工,无法送达,赖某先行撤诉,等到春节期间萧某回家过年再提起诉讼,2014年1月15日法院再次受理后,再次送达可萧某仍不在家,无人签收而退回法院。承办法官并决定下乡调查,先到派出所调取询问笔录等案件材料,后到当事人家中询问情况,动员被告亲属劝萧某回来解决,躲是躲不掉的。2014年3月1日萧某赶回家,承办法官了解后,召集双方当事人于3月2日进行调解,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说、疏导和明法释理,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萧某赔偿原告赖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900元。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其损失。萧某殴打赖某致其轻微伤一级,并私砍赖某毛竹,而赖某也砍掉萧某毛竹,双方均存在过错,需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在发生相邻纠纷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纠纷,而非采取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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