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指控,2014年9月24日20时许,在海淀区前沙涧小区路口,王某因行车问题与韩某发生纠纷,持刀将韩某砍伤,致其右侧腰部竖脊肌、背阔肌、脊间韧带及棘上韧带等多处断裂,右侧腰部开放伤口等,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面对指控,王某认罪,其律师也表示做罪轻辩护。但王某辩称,之所以同韩某发生纠纷,是因为韩某的车辆逆行,又先骂了他。在开车追上并别停韩某后,韩某下车还打了自己,他这才拿刀砍向韩某。
至于车内为何放着刀,王某称,那把刀是用来切西瓜用的,砍了韩某后就把它扔到一个水渠内了。
韩某则表示,事发时,他正陪一女同事练车,自己没有骂王某。车上放着刀,伤了人就跑,至今没赔一分钱,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韩某的辩护律师称。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一精神有障碍的男子跳楼砸死他人,责任谁承担
【案例说法】
2019年六一儿童节,四川眉山发生了一场悲剧。年仅25岁的侯先生跳楼,砸中楼下正带孙子散步的周女士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小陈,3人死亡。
随后祖孙俩家属起诉,要求对方赔偿150余万,物业承担20%补充责任。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侯先生的侵权行为,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应不应该承担20%的补充责任?
12月12日,经过东坡区法院一审审理判决,侯先生生前有精神分裂症,其父母未尽监护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周女士的丈夫因周女士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78.2万余元,赔偿小陈父母因小陈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73.8万余元,共计152万元。一审宣判后,侯先生家人未当庭上诉。
【律师普法】
侯先生在事发时存在无法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可能,故法院认定侯先生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侯先生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等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尽监护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而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3)遗嘱监护人(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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