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与他人发生行车纠纷,竟然用车辆顶起对方,开车就走。近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男,31岁,某公司职员,住本市河东区。今年1月的一天下午,张某与被害人刘某在本市河东区富民路与快速路交口附近发生行车纠纷,刘某拦住张某驾驶的汽车,欲解决纠纷。张某开车将刘某顶在其驾驶的轿车前机盖上继续行驶,并将上前拦截的交警撞倒。当车行至海津大桥桥下附近时,刘某被张某驾驶的汽车甩下,造成头部受伤。
经鉴定,刘某硬膜下血肿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血肿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均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很快将张某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解决,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000元,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谅解。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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