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产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伤。近日,媒体从荆州区法院获悉,被告人覃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月1日15时许,被害人喻某受荆州区马山镇濠林村雇请,驾驶挖掘机为该村挖下水管道。当挖掘机行驶至被告人覃某家门前准备施工时,覃某认为机器施工会损坏自家稻谷场,阻挠挖掘机通行,与喻某发生肢体冲突。覃某持砖头砸了喻某头部。经鉴定,喻某损伤为两处轻伤二级。
3月17日,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喻某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综合其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全文3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