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雇佣通常指的是短期的用工,不是我们平时理解的朝九晚五到公司去上班的用工方式。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补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临时用工可能是劳动关系,也有可能是雇佣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必然约定了相对较长的工作期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则可能完全相反,它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在此期间双方并无明显强制约束力,此情情形双方就不能算是劳动关系,因为这种关系不具备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来说,雇佣关系应受民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两者分属不同部分法。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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