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辱骂业委会能否起诉吗?
有权起诉,理由如下:
1、业主委员会是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其他组织。
2、从国外立法来看,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如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完全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法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为民事及诉讼上的一切行为;日本民法典规定业主委员会在依职权或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赋予的权利范围内,可代表全体业主对某一业主或第三人进行诉讼。再次,如业主委员会不能作为被告,等于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诉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提起反诉是法律赋予被告应有的权利,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剥夺的。既然对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反诉,毫无疑问业主委员会是可以作为被告的。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业主委员会不作为怎么办?
1、凭证据材料向属地街道、社区、房管反映,要求督促监督履职;
2、根据自己小区议事规则发动罢免,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成员(一般是20%业主提议即可启动)。
三、业委会成立的条件程序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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