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一、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动产质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履行其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第二,必须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
第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的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的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
二、动产质权中的转质
在我国法律中,动产转质是指出质人在质押关系有效确立后为保证自己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出质人的明确承诺,将出质人提供的质物交付债权人占有的法律行为。动产转质与质押行为有关,在质押关系成立后,质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明示的承诺书,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将质权人提供的质权书交付债权人的,质权人设立新的质权的行为即为转质。
三、质权有哪些种类
质权有以下两种: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质权是质押权人的一种重要权利,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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