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作为质权人时,股权质权如何行使?
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在这里,商业银行可因两种情形而取得出质的股票,一是和出质人协议以股票折价,二是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直接由人民法院强制过户而取得。无论出于何种情形,商业银行都应该自取得之日起在一年内对所取得的股票予以处分。处分时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商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并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协助下进行。
全文3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