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如何行使质权
时间:2023-05-02 19:03:47 3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权利证书交给债权人,并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将债权凭证折价,并优先受偿。只有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权的,应当妥善履行保管质权的义务。质权人应当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行使质权。动产可以折价、拍卖、变卖;产权证可以兑现、提货、拍卖、转让。质权人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人与出质人因行使质权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分别起诉出质债权债务人。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质押物应为动产,货币以专户、印钞、存款等形式列明后,也可作为质押物。(2)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约定使用、出租或者处分质押财产的经出质人同意,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质押保全。质物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显著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约定用拍卖、变卖所得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或者按照约定向第三人提存。(4)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履行债务期间届满,质权人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可以继续保留质物,充分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有担保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降的,质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5)质权人转让质权。在质押期间,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以其持有的质押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押,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但应在原债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权效力。转让质押的效果优于原质押。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为其占有的第三人设定质押无效。质权人应当对质权转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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