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
时间:2023-03-13 10:21:00 2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三人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离婚时,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第三人不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一、婚姻无过错方是否能起诉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无过错方不能起诉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姻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第三者不是该赔偿责任的主体

二、无过错方能向第三者索赔吗

1、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是“找小三”的过错方(一般为男方),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妻子也无法要求第三者赔偿,法律只支持“无过错方”(妻子)对“过错方”(丈夫)要求的损害赔偿;

2、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了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提供了更高的保护,但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不仅是一个实体问题,也是程序问题。不过这里的过错,并非是我们理解的日常生活中的过错行为,而应当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的过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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