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进城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进城农民就业环境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
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2003年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拖欠问题的通知》《建筑企业职工工资》(劳社部发[2003]27号)
5。司法部、建设部2004年发布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部、建设部发[2004]1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4]368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监察部等九部委于2005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2005劳社保发[2005]23号)
8。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9《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筑领域:总承包企业因分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实际施工承包商以业主为被告主张权利,业主仅在未支付的项目资金范围内对实际施工承包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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