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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三部劳动领域新的法律法规,至今已满月有余。他们在给职场带来可喜变化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成长的烦恼。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三部劳动领域新的法律法规,至今已满月有余。他们在给职场带来可喜变化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成长的烦恼。2008年2月26日,特别邀请到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常凯教授,就新法实施情况和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劳资关系发展状况的相关问题做一个回顾和展望。
在谈到《劳动法》应保护劳动者的问题时,常凯介绍说,首先,需要明确的《劳动合同法》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如果不保护劳动者就不是《劳动合同法》了,这是基本的常识。恰恰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想为什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保护企业,不保护雇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让人笑话。为什么?通常情况下雇主的力量在于自己的经济实力,在于自己的管理权利。《劳动合同法》是在于劳动付出,劳动的提供者是被管理者,是不平衡的。所以法律的制定的意义就在于辅助弱者、抑制强者,在权利利益上达到平衡。是为了实现企业劳动关系更加和谐,更加稳定、更加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更有利与企业持续、长久的发展,这是我们立法的目的。
常凯说,中国的企业缺的是什么?中国企业目前劳工待遇、劳动者权利保护,劳动关系和谐程度,就目前来说,恐怕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关系和谐问题,这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中国企业发展和中国社会发展最突出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经济问题。其中最突出社会分配不公,两极分化,这是非常严重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最危险的程度了,要特别加以控制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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