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辞退你,不服怎么办?除了双方协商,还可以申请人事争议调解或仲裁。近日,经省政府批准,《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正式下发,并于本月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需提醒的是,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办法》,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在处理人事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办法》还明确,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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