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介绍了残废标准中的五级,包括日常生活完全无法自理、日常生活中的意识消失、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活动都受到限制、社会交往完全丧失、胃、肠、消化腺等部位切除对消化吸收功能产生严重影响、结肠损伤导致肠外置无法归还钠、尿道损伤导致尿道形成闭锁、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残废标准中的五级指的是:
1.日常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2.日常生活中的意识消失;
3.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活动都受到限制,需要长期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5.胃、肠、消化腺等部位切除,对消化吸收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6.结肠损伤导致肠外置,无法归还钠;
7.尿道损伤导致尿道形成闭锁;
8.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五级残废标准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五级残废标准包括以下方面:一、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全部丧失、大部分丧失、部分丧失、不能确定;二、难以维系生活自理的程度,分为全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不能自理。因此,五级残废标准是衡量工伤职工伤残程度的重要依据,也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五级残废标准是衡量工伤职工伤残程度的重要依据,也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五级残废标准包括日常生活完全无法自理、日常生活中的意识消失、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活动都受到限制、社会交往完全丧失、胃、肠、消化腺等部位切除、结肠损伤导致肠外置、尿道损伤导致尿道形成闭锁、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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