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在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中,行为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的,那么将被认定为行为人存在过错。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而由于过错推定原则中,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如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6.堆放物侵权。
7.林木折断侵权。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三、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切实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则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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