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劳动投诉,应在多少时间内
5个工作日内。《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二、举报与投诉
举报和投诉是不同的,请分清您的诉求行为。
1、举报,是指组织和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的行为。
举报人不是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唯一当事人。一般情况,举报人与案件的查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如果案件的处理与您本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您不是唯一的当事人但希望同时维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您是举报人,您的诉求行为就是举报。
2、投诉,是指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您是当事人,案件的处理与您本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那么您是投诉人,您的诉求行为就是投诉。
三、投诉(举报)投诉范围
1、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童工;
3、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4、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5、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7、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8、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工资报酬的;
10、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1、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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