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3、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
5、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一、劳动保障投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辖三明市城区(梅列区、三元区)范围内的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市属及市属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所在地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4、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6、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8、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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