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人事经理给自己续签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3-06-04 21:35:04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经过:怀孕人事经理和自己续约引争议

2012年8月3日,章女士应聘,当了一名文员,负责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两方面工作。公司与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8月2日)。

去年5月,章女士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被公司提升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7月,她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

7月下旬,我发现自己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领导也没有跟我说不再续签,于是我考虑到自己也是主管这方面工作的人员,就续签了自己和公司的劳动合同。章女士说,这个续签也可以说是自己和自己续签,岗位仍是人力资源部经理,基本工资还是依照原来的劳动合同每月6000元。

去年8月6日,公司安排别人接管了章女士的工作。公司方表示,若章女士想继续在公司上班,岗位只能做普通员工;如要辞职,公司会给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不会按每月6000元补偿给她。

对此有人说,未经公司同意,章女士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给自己续约,这种行为不合法,所签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也有人说,章女士劳动合同届满前已经怀孕,公司本来就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有什么错?

专家说法:人事经理和自己续约,形式合法,内容无效

章女士作为人事经理代表企业与自己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形式合法,但内容无效。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章女士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章女士作为公司的人事经理,受企业授权管理人事工作、行使企业法人的劳动人事管理权利;另一方面,章女士也是公司的员工,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其合法性正是因为章女士的人事经理身份,章女士等于代表用人单位的职务身份与劳动者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行使的权利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所以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形式上是合法的。

另外,该合同的效力则与章女士的劳动者身份有关。章女士作为劳动者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是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章女士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公章并加盖到劳动合同上,这时,章女士作为劳动者的身份就产生欺诈的行为,从而使这份合同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份续签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专家提醒:作为有特殊身份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事先由用人单位作出明确授权,以保证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避免合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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