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以下顺序,思考问题,申请仲裁:
(一)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二)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确认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天之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否则,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申请仲裁的权利。
(五)申请仲裁应先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领取《申诉书》,按要求将申诉人、被诉人的自然情况填写清楚,同时将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表述明白。除提交《申诉书》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六)需委托代理人,可向仲裁委申领《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数为1-2名。可以委托律师,也可委托其他人。在委托书中应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是律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证明,否则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七)被诉人对仲裁管辖有异议的,应在答辩期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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