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可以与作者约定,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此时,其他出版社不得以图书形式出版同一作品.如果没有专有出版权的约定,则其他出版社可以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这就是说,法律并不因图书出版者取得专有出版权而绝对禁止他人以图书形式出版同一作品,而只是禁止他人未经图书出版者同意的出版。但作者与图书出版者订立的出版合同仅仅是一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不是一种著作权转让合同,因而图书出版者尽管有权独家出版图书,却不能擅自许可他人出版该图书并获得报酬。因此,在合同约定期间,无论是作者还是图书出版者,许可第二家图书出版者出版同一作品,都要事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可以许可他人出版同一作品,图书出版者可以不经作者另外的授权,而许可其他图书出版者(不限数目)以图书形式出版同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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