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他性出版权,是指出版单位通过与作者签订合同,在预定的期限或者地区内出版作者作品所取得的一种排他性权利;指图书出版者根据图书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独家出版他人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相邻权。排他性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的一部分,是复制权和发行权的结合。它属于作者作为原著作权人,是一种依法可以处分和转让的民事经济权利,并许可给其他民事主体(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授予图书出版者专有著作权,也没有明确禁止授予其他民事主体专有著作权);著作权人也可以依法向被许可人授予转许可权,即向第二人授予出版或者独家出版相应作品的转许可权,著作权人也可以依法向被许可人授予转授权,即被许可人可以转授权第二人出版或者独家出版相应的作品。出版拥有独家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是否受到侵犯P>行为人侵犯的是出版人享有的独家出版权。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按照约定交付出版的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出版。擅自出版具有独家出版权的图书,侵犯图书出版者的独家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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