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著作权许可使用而设立的合同叫许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种民事合同,故同样应该遵循《民法典》的规定。另外,《著作权法》还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他相关内容作了一些特殊规定,现归纳如下:
(一)合同形式
关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权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当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二)权利内容
权利的内容解决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效力性质问题。这是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条款。
其中权利的种类一般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各项权利的定义来确定的,但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更进一步精确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双方具有共识并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来界定权利的名称和内容。
(三)时间、地域范围
时间、地域范围是进一步定义被许可的使用权效力范围的重要因素。法律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通常由当事人根据需要自由约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一般以5至10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使用比较少见。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剩余保护期内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权是专有的,则和权利转让的效果区别不大。
至于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是以一个国家为界限,但是,对一些权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划分,例如表演权可以限制在一个小县城的范围,播放权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但是,应该注意,避免通过该条款形成对市场的分割,造成对自由竞争的危害。例如,国内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为界限(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除外)分别许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
(四)使用费
使用费是著作权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应该对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确的规定。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著作权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经济的利益,因而会放弃使用费,甚至对被许可方提供经费上的补贴,例如为发表学术论文而支付版面费。使用费的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约定,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执行上述机关制定的标准。
中国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我国法律针对著作权合同纠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进行了相关说明,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归属、转让、许可使用等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统称为著作权合同纠纷。因此,也确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就是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2、如果产生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情况,主要是有几个常见的原因:
第一:合同约定不明、违约、侵权、市场变化、人事变化等;
第二:以违反支付义务、质量义务和使用范围约定等情况。
3、如果你想解决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你可以从三方面入手。
第一点:要学会调解。当事人可以对此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自愿请求诉讼庭外进行调解。
第二点:要仲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双方已达成的书面,要进行仲裁协议。
针对处理结果,当事人可以履行,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何人民法院发现此仲裁结果是违法的,法院将有权不执行。
第三点;要诉讼。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场外进行调解,在双方的合同中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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