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逾期交付房地产通常并不构成违法行为,而仅仅是构成了违反约定的事项。经购房者催促后,若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未能完成房屋交付,那么购房者有权请求开发商对逾期期间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若开发商在3个月合理期限内无法按照约定交房并且未能给予适当理由来解释延期原因的话,购房者便可解除该份购销合约,使得所有因逾期交付引起的损失均由开发商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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