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房屋购买过程中的逾期交付并未构成法律上的违规行为,而是归类为违约。若逾期交付问题经业主多次催促后仍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得到妥善解决,则业主有权要求卖方支付逾期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若是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卖方无法如期履行交房义务,同时也未能提出正当理由加以解释,那么业主便可依法解除购房合约,所有相关的经济损失,必须由卖方全权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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