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由此可见,年休假与工龄密切相关,劳动者工龄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其可享受的年休假的天数。而且,这里所讲的工龄指的是劳动者的累计工龄,并非指在某一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实践中却经常发生,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缩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假权利,漠视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只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计算年休假天数标准。法官解释说,事实上单位的上述做法是站不住脚的,一旦发生争议,只要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入职前的工作年限,法院就能够支持劳动者的合法主张。而且,这种举证并不复杂,有些劳动部门就可以出具相应的工龄证明,同时之前任职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等,也都可以作为证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另外,如果单位因某原因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情况下,在员工同意的基础上,需要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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