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使审计监督更加规范。如果你对决定不满意,你可以申请裁决
时间:2023-05-02 18:44:19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现行《审计法》于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06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责任,强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时至今日,审计法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其一些规定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为进一步推动审计法的实施,完善我国审计监督体系,加强和规范审计工作,国务院及时修订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弥补了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与旧法相比,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加细化明确,可操作性更强。新实施条例有许多亮点值得期待,如扩大可公布审计结果的范围,加强审计机关的监督;跟踪审计资金,追查资金去向;对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增加“有价证券”,审计人员应当回避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建立审计监督制度;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决算,有保密义务;审计机关查封被审计单位资产的期限为7日内;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如果你对审计决定不满意,你可以要求政府作出裁决。在裁定期间,审计决定的执行不会停止。根据《审计法》,审计机关对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国务院总理报告审计结果。根据新实施条例,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预算收入征收工作,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拨款直接有关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验收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率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报审计机关同级人民政府裁定,并予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定的方式和期限。在裁定期间,审计决定不得中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接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中止执行的,接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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