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法院重新执行判决的行为。执行异议必须由案外人提出,且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新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法院的判决未能得到充分执行,权利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重新执行判决。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执行异议
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申请人对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行为等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需要审查执行异议是否成立。执行异议的审查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原则。执行异议的审查结果包括异议成立、异议不成立或者异议部分成立,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或者异议部分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综上所述,如果法院的判决未能得到充分执行,权利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重新执行判决。但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二是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三是执行异议的审查结果包括异议成立、异议不成立或者异议部分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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