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提交《中止执行裁定书》后,裁定书方可产生法律效力。若法院无法提供《中止执行裁定书》,申请人可申请上级法院或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若造成损失,可要求国家赔偿。
如果需要中止执行,申请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中止执行裁定书》。只有当申请人签字后,该裁定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只是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网被执行人在线查询上,发现案件进展情况显示为“中止执行”,且没有收到法院任何书面、电话、口头等通知,是申请执行的法院为逃避检查而采取的一种违规手段,但可以到申请执行的法院查询。
如果该法院出示不了《中止执行裁定书》,或者出据的裁定书没有签字,除可申请上级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外,还可以可以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申请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中止执行,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该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赔偿,但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因此,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无法获得赔偿。
申请执行人如果需要中止执行,需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中止执行裁定书》。只有当申请人签字后,该裁定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若法院出示不了《中止执行裁定书》或出据的裁定书没有签字,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上级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变更执行法院,还可以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或要求国家赔偿。但申请执行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无法获得赔偿。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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