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可以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异议,保护自身权益。异议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提供证据。执行人员应在收到异议后立即审查处理,如认为异议有道理,应报请法院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原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应按法定程序给予纠正。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会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提出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当报请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原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执行异议没有理由的,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
【 执 行 程 序 】 案 外 人 对 执 行 标 的 提 出 异 议 的 处 理 方 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根据第七十一条,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根据第七十二条,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根据第七十三条,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因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可以中止或停止执行,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能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这时,他们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应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可以中止或停止执行,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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