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后账户还会冻结。法院可以继续采取冻结执行措施。理由是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只是保全性措施,非处置性措施。况且法律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法定的情形,且需要征得申请人的同意。从财产保全所属的性质上看,冻结属于保全性措施,而非处分性措施。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原判决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等问题,有可能被更改甚至撤销,为防止造成执行回转的困难,法律不允许对原判决继续进一步进行执行,但财产保全只是控制性的措施,只要不将冻结的存款进行处分,将冻结款项发放当事人执行回转的困难即可避免。切实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还计利息吗
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利息,中止执行只是暂时停止了执行,案件并未完结,所以利息仍然计算。
中止执行的情形和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执行中止一般适用于对连续执行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如果某一事项可能使执行程序处于长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状态,则该事项应适用终结执行。在中国,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等原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执行债权需要经年累月才能最终获得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由此,确立了继续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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