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结执行程序之后,法官应当解除先前对涉案财物进行的查封和冻结措施。若当事人向法院递交撤销申请,请求解除原有的保全措施,那么法官须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解除裁定。若是人民法院接到了保全解除的申请,应当在五日以内依法作出解除保全的决定;倘如情况较为紧迫或者涉及重大利益等因素,法律规定了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就裁决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全文5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