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人是指年满16周岁、年满18周岁的工人。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第六十条女职工经期不得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第六十一条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在哺乳不满一岁的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女职工如何享受劳动法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内容包括: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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