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为一般由被告承担,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和期限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和期限有:
1.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经准许,可以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交。
3.原告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除外情形为: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4.原告举证期限,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申请延期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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