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本月起我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从以往的每月360元调高至460元,上涨100元。
这是全省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我市第四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一次调整在2005年3月。当时调整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360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全省按区域划分为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和380元。我市本次调整为460元,调整后居于全省中游水平。
据了解,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五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工资额,劳动者因为加班和节假日工作所获得的额外报酬,不能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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