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时间:2023-03-14 14:30:37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纠纷裁判规则26:财产保全与执行

1、财产保全的受理与移送

(1)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包括符合集体案件立案条件、但分立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

(2)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如农民工没有提出保全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符合以上情形的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询问并释明风险后,及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保全申请书、询问笔录等材料已送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上述材料后应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先予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1)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

(2)先予执行的裁决书;

(3)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3、对于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受执行立案顺序的限制,优先予以执行。

4、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

5、企业持续、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但企业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可要求拍卖人垫付该企业所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后,再从拍卖企业财产所得款项中抵扣垫付的数额。

6、人民法院对欠薪单位执行到的每笔款项,均应当自该款项进入执行款专户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被欠薪的劳动者。

7、对劳动者申请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未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不得裁定中止执行。

8、用人单位有能力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作的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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