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能否保全公司财产?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出现可能导致裁决无法执行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申请保全公司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二)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或者经济困难的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可能因工资原因逃逸的,应当解除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裁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通知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保全措施。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单位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上诉理由、事实和争议要求;
3。裁定和适用法律、法规确定的事实和理由;
4。裁决结果和费用负担;
5。人民法院不服起诉的期限。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总结和调整: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盖章。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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