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不应该包含加班费。《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以下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加班基数应该怎么确定
关于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计算的问题。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各执一词引发的劳动纠纷不在少数。为解决这类纠纷,有些地方还专门立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其实,根据《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句话可以作为加班工资的原则性规定。一般应以职工当月的应发工资为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规定: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故加班工资的计发应以劳动者每月的应发工资除以21.75天为基数进行计算,有些用人单位直接以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为基数计发加班费是错误的,毕竟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月工资标准远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辛苦地加班却只能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在工资计发时使用双重标准明显违法。
《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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