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婚前所产生之债务通常被界定为个人债务,须以其个人财产担负清偿责任,配偶无需负担。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债权人能有效举证表明该笔婚前债务实为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必要开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则需承担共同清偿之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