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购房者在已经交付订金(定金或者认购金),然而尚未签署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之际,倘若该购房者已经向卖方支付了相关订金(定金或者认购金),但并未明确说明所支付款项的具体性质,且双方并无任何相应的约定,那么在此种状况之下,购房者均有权直接向卖方或其授权代理商索回先前支付之款项。
2、倘若房屋竣工之后,购房者已经完成了入住手续,而卖方却违反了相关协议,由于此时双方已经签署了购房合同,因此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通过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来实现退房。通常而言,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与一方违约可能给另一方带来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守约方亦有权请求法院适度提高违约金的金额,但是退房时所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总房价款的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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