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退役老兵的安置流程,包括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民政局报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以及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等。同时,各地方退役金发放标准、地方退役金发放时间以及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的办理也有详细说明。
首先,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退役老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至于是否参加民兵组织,要根据具体情况今后再作打算。
第二,安置部门。
退役老兵们在宣布命令后的30日内,必须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民政局安置办报到,由接收部门开具介绍信,作为落户的依据。
安排工作的老兵还要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还有,老兵们普遍关注的是退役金的发放,也是安置部门负责。
各个地方退役金发放标准,由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根据实际制定标准,故发放退役金的标准各地是不同的。地方退役金发放时间,通常在退役一年内发放。
退役老兵还可免费参加地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费用由人民政府承担,想要详细了解培训流程,必须要安置部门询问清楚。
第三,公安部门。
现代社会,居民身份证是必不可少的有效身份证明,退役实际上是退出军籍,重新办理居民身证是必须的。
所以,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县安置主管部门开具的复员、退伍军人介绍信到所在(社区)乡镇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四,社保部门。
作为社会保障的基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续是必不可必少的程序,关系到下半生的养老金和医疗费。
所以,携带部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到地方后,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组织部门。
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到县(区)的组织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要携带部队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然后由县党委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层层转接到落户所在村(居)党支部,由其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并邮寄或传真至原部队的基层党委。
安 置 部 门 : 安 排 工 作 及 发 放 退 役 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安置部门负责安排工作及发放退役金。然而,该法律并未对安置部门的职责进行详细规定,这可能导致安置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安置部门在安排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退役军人的个人意愿,确保其符合自身职业规划和发展需求。同时,安置部门还应加强与相关行业的沟通,了解行业对退役军人的需求,以便为其提供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工作安排。
其次,关于退役金的发放,安置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确保发放金额准确无误。同时,安置部门还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资金浪费。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安置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充分尊重退役军人的意愿,加强与相关行业的沟通,确保其获得合适的工作安排,并严格按照规定发放退役金。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置部门的监管,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退役老兵需要注意的地方非常多,包括办理预备役登记、报到安置、领取退役金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同时,他们还需要了解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重要性,以及到相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的具体流程。此外,退役老兵还需要关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续问题,以及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的转移。在办理各种手续的过程中,退役老兵们还需要了解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监管,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条对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全文2.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