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票是票据权利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票据权利。在商业活动中,票据遗失、被盗或灭失等情况时常发生,因此失票人需要采取救济措施来弥补和保护其票据权利。
作为票据权利人,发票抵扣是一种可行的救济措施。发票抵扣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即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因此,失票人可以通过发票抵扣来维护其票据权利。当失票人丢失或遗失票据时,可以通过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来抵扣增值税,减少其应纳税额,从而减轻其经济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八条 【追索权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保证及保证人的资格】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九条 【票据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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