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业务(一)——失票救济
时间:2023-06-06 15:53:25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票据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规范,票据越来越成为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

在此探讨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即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概念。

将从失票救济、票据背书、票据保证、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票据追索等多方面讨论票据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首先探讨失票救济: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烧毁等原因导致绝对丧失或因遗失等原因导致相对丧失,持票人为防止丧失票据权利,依据我国票据法及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可采取的救济方法为:

一、挂失止付:

1、将失票事实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并指示其停止付款。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规定,挂失止付通知书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2、挂失止付仅起暂停支付作用,系辅助性应急措施。因挂失止付不导致票据无效,不能对抗善意后手持票人;且按支付结算办法第50条之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自第13日起不再止付。为此,失票人必须依法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3、下列情形不得办理挂失止付:

(1)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未经承兑的商业汇票;

(3)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完全空白的票据;

(5)依法欠缺应记载事项的票据(非空白授权票据);

(6)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7)已过提示付款期限和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

(8)已作委托收款背书的票据;

(9)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依法付款的票据;

(10)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的票据。

二、公示催告

1、公示催告为失票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其与挂失止付的根本区别在于可从根本上解决票据当事人间的利害冲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明确:失票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票面金额;

(2)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3)申请的理由、事实;

(4)通知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5)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章及相关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

(1)对于失票人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民法院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少于60日(涉外票据最长不超过90日);利害关系人应在此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公告并通知支付人;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有权依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4)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同样于法无据(但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5)公示催告期间直至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并出示与公示催告票据相一致的票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申报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提起诉讼

1、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失票人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主张票据权利是对公示催告程序的完善和补充。

2、失票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主张付款请求权、补发票据或返还票据请求权等权利?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至第39条有部分具体操作程序的明确规定外,应受普通民事诉讼制度规范,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四、特别提醒

1、失票人通常通过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介采取的声明票据作废或发表遗失声明等措施非法定补救措施,对他人不具有拘束力,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2、因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于票据丧失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故失票人往往忽视挂失止付。事实上,公示催告申请或诉讼的提起是否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均需一个过程(法定期间为7日内),因此,为安全计,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考虑选择公示催告还是提起诉讼前应首先挂失支付。

3、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诉讼程序后,可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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