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公示催告期限不得少于60天,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需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决定,不得少于60天。若公告期满,票据尚未到期或提示付款日,持有人未申报权利,法院将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及时申报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机会。
票据公示催告的期限不可以少于六十天。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法院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在票据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申报权利,以免丧失胜诉的机会。
失票救济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失票救济是指在选举或投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选票无效或被拒绝的情况下,选民可以申请救济的一项制度。申请失票救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选民身份,具备选举权或投票权。其次,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选票无效或被拒绝的事实。申请程序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交证据材料、向相关机构递交申请等。一旦申请被受理,相关机构将进行审查和调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失票救济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法律而有所不同,因此申请人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法规和程序要求。
在票据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申报权利,以免丧失胜诉的机会。票据公示催告的期限不可少于六十天,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可能导致票据持有人无法及时申报权利,进而法院会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应充分了解失票救济制度,按照特定程序申请救济,以确保选票有效。请注意,具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法律而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详细了解相关法规和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七条 【汇票权利转让】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九条 【逾期提示见票的法律后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间及在提示承兑期间未提示承兑的效力】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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