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票救济什么意思
失票是票据权利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票据权利。在商业活动中,票据遗失、被盗或灭失等情况时常发生,因此失票人需要采取救济措施来弥补和保护其票据权利。 作为票据权利人,发票抵扣是一种可行的救济措施。发票抵扣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即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因此,失票人可以通过发票抵扣来维护其票据权利。当失票人丢失或遗失票据时,可以通过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来抵扣增值税,减少其应纳税额,从而减轻其经济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八条 【追索权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查看原文
2票据丧失的救济方式
(一)公示催告程序1、在丧失后,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1)可以背书转让的有效票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2)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空白支票(《规定》第二十五条)票据法规定了两类空白支票:金额空白支票和收款人空白支票。依据票据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收款人不属于支票的绝对应该记载事项,收款人空白并且没有补记的支票仍然属于有效票据,在其丧失后当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问题是金额空白的支票,票据金额属于支票的绝对应该记载事项,在补记完成前,该支票属于无效支票。依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能够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应为有效票据,公示催告程序最终的结果也是为了宣布票据无效,而金额空白支票本身即为无效票据,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该种支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但是,在实践中,一旦该种支票丧失,原持票人的权利则无法进行救济,另一方面,取得该种票据的人则可以补记票据金额后行使票据权利,在此种情况下,法律的正义之旨就难以彰显了。因此,《规定》作出了该种规定。(3)没有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规定》第二十七条);代理付款人并非汇票的绝对应该记载事项,没有代理付款人记载的银行汇票,属于有效汇票,法律也没有禁止该...查看原文
3失票救济的公示催告期
票据公示催告期限不得少于60天,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需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决定,不得少于60天。若公告期满,票据尚未到期或提示付款日,持有人未申报权利,法院将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及时申报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机会。 票据公示催告的期限不可以少于六十天。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法院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在票据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申报权利,以免丧失胜诉的机会。 失票救济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失票救济是指在选举或投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选票无效或被拒绝的情况下,选民可以申请救济的一项制度。申请失票救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选民身份,具备选举权或投票权。其次,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选票无效或被拒绝的事实。申请...查看原文
4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
票据丧失后救济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是要保护失票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还有一个就是要寻求一种新的手段来实现其权利。由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有着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因此票据权利的产生以有效票据为前提。持票人所持票据一旦丧失,其权利便失去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在票据相对灭失的情况下,更有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然而,票据毕竟不是纸币,也不像一般财产权那样随着物的形态的丧失而导致民事权利的丧失。如果并非基于持票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当然消灭,只是在行使权力上发生相应的困难,必须而且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得补救。因此,保障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损害,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以调整票据丧失后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乃是各国票据立法设计票据丧失后补救制度的价值和理论基础所在和依归。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的特点之一就是它仅仅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不是事前的防范,救济途径也必须在票据权利尚未被实际侵害时进行,否则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就没有生存的空间了。因此,失票救济措施的有效性是非确定的。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最可能想到的就是通知...查看原文
5失票救济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查看原文
6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
内容概要: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在违反自己意思之状态下丧失票据之占有,它是以违反票据权利人意思的状态和票据占有丧失的状态二者为要件的。票据丧失是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非正常的状态,它严重损害了原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影响了票据的流通性这一最为重要的根本属性。当前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三种方法。本文在研究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指明我国目前票据丧失救济的规定存在的缺陷,结合国外有关票据丧失救济的立法经验提出笔者的一些见解,以期阐明票据丧失救济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关键词:票据丧失权利救济救济之完善在有价证券这个庞大的体系中,票据是很有特色的一种,学者多称之为完全的有价证券。①之所以称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是说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密不可分,权利的产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必要,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②票据是所载权利的物质载体,票据权利则表现了票据的实质内容。如果持票人不慎丧失所持票据,则行使票据权利就失去了载体和依据。为了补救失票人的权利,同时也为了保障票据的正常流通,有必要通过法律法...查看原文
7票据纠纷案失票救济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十九条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票面金额;(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三)申请的理由、事实;(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第三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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