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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丢失挂失方法如下: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办理注销,不须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而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自行联系处理。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
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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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挂失承兑汇票的程序如下: 1.承兑人去银行开票作书面挂失。 2.承兑人向开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公示催告的申请。 3.丢失的汇票有效期过后去银行办理托收的凭证。 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 《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挂失流程。(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丧失下列票据允许挂失: 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2.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4.挂失止付人签章。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三)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1.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挂失票据的号码和出票人账号。2.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四)挂失止付的时效。1.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挂失止付失去效力。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五)解挂。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单位应出示公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1、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2、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3、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4、商业承兑汇票丧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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