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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承兑汇票可以挂失止付。 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承兑汇票丢失挂失方法如下: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办理注销,不须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而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自行联系处理。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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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2、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3、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费用是按票面金额的1‰收取,即一张100万元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挂失费用就需要1000元。手续费每笔不足十元的,按十元计收。除承兑行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挂失费用,法院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等都需要一定费用。 《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开票行进行电话挂失及书面挂失,向承兑人开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汇票到期后办理托收凭证。 1、向开票行书面挂失 所需材料: ( 1)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提供,一式两份) ( 2)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书人营业执照、组织部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3)法人授权书 ( 4)经办人身份证 2、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准备材料: ( 1)公示催告申请书(法院标准版本)。 (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企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院无标准版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 3)持票证明文件:出票人出具的票据支付证明,上家公司出具的票据转让证明。 ( 4)法院授权委托书。(法院标准版本) 以上资料准备好后,去开票行当地法院办理 ( 5)支付受理费用和公告费,到指定柜台开具发票。 ( 6)法院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填写《除权判决书》(日期空白不填),加盖公章即可。公告期结束后,法院会将《除权判决书》邮寄给申请人。 ( 7)将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一份给到开票行,通知开票行此票已挂失。 ( 8)在收到《除权判决书》后,将《除权判决书》复印件和公司账户信息邮寄或亲自送到开票行,开票行将票面金额转入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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