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律对丧失票据的救济方法有三种:①英国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得提供担保,向发票人请求交付新票。②法国商法规定,失票人得提供担保,请求法院为命令交付之裁判。③德、瑞等国规定,失票人得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日本、台湾同。一般来讲票据丧失后,空白票据采用公示催告和诉讼的手段进行救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还规定可以采用挂失止付的救济手段。但作为空白票据来讲,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丧失后是否可以适用这三种救济手段呢?目前学界争议较多,统一的认识是空白票据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但不能诉讼,至于是否可以公示催告则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这三种手段的可行性分别进行分析。首先,空白票据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失票人为了避免票据权利被他人行使,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所失票据记载的款项,付款人在款项未付时暂时满足失票人请求的失票救济方法。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方法。空白票据丧失后,在未经提示付款前,失票人也不清楚票据的记载内容,此时也无法确定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但是作空白票据为失票人来讲,可以在挂失止付通知中,写清楚丧失的空白票据的号码、特征以及丧失的原因等等。付款人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可以对具有此项特征的票据拒绝付款,从而使空白票据的权利得以保全。当然,如果不记载付款人,也就是付款人不清楚的情况下,自然无法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其次,空白票据丧失后不得诉讼。诉讼是失票人票据丧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救济手段。诉讼也是行使权利的手段,但空白票据是未记载完全的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在记载完全之前是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的,所以空白票据丧失后不可以进行民事诉讼。
最后,来看一下空白票据是否可以进行公示催告。
所谓的公示催告是丧失票据的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程序。有的学者认为,空白票据不可以进行公示催告,理由就是空白票据是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属无效票据,无效票据是不能公示催告的。但是,空白票据在形式上虽然和无效票据在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上是相同的,可性质是不一样的。无效票据是已完成但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不完全票据,但空白票据是未完成,准备予以补充的不完全票据。也就是说无效票据已确定无效,而空白票据预定在将来有效。所以说这种理由是不可取的。另外,公示催告的目的是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如果禁止空白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则对于失票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同时,公示催告能够保证挂失止付的效果。所以笔者认为空白票据可以进行公示催告。
空白票据本身是未完成票据,失票后虽然能够采用公示催告的救济手段,但由于自身的特点,其进行公示催告也有不同于完全票据的特殊之处。空白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应具备以下要件:
空白票据法律后果
第一,其申请人应为票据的持有人,不应以票据的权利人为限,票据的义务人也应包括在内。例如空白票据的出票人丢失票据,出票人本身是票据的义务人,但此时其它人由于票据未记载完全,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也不能申请公示催告,如果不允许出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就有可能使出票人遭受损害。所以笔者认为,此时申请公示催告的人应为持票人,而持票人包括票据的出票人、权利人、背书人、质权人等。
第二,票据的丧失应为持票人非本意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票据的绝对丧失如票据的焚烧、毁损等则不能进行公示催告,相对丧失如丢失、被盗等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这个条件就是失票人本人并不知道谁占有其票据,如果知道则不必向公众发出催告通知。
空白票据进行公示催告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首先可以保持止付通知的效力。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的救济手段,法律一般规定挂失止付后,不申请进行公示催告会导致止付停止,所以,应进行公示催告以保持挂失止付的效力。其次,公示催告可以防止票据的善意取得。因为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的空白票据,交付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根本无需以背书的方式进行,因此可能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如果进行公示催告,则使得取得者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再次,公示催告是取得除权判决的前提。但此时由于空白票据没有记载完全,除权判决中也不可能完全写明票据的全部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此时除权判决只是恢复空白票据持有人的地位,其仍不能依照除权判决行使权利,所以除权判决只具有阻止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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