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情形
时间:2023-08-12 09:54:44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情形有:

1、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2、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3、个人撤回同意;

4、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有哪些

1、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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