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沪价房[1999]第316号
市房地局、市农林局,市蔬菜办:
你们发来的沪房地(1999)第452号《关于调整征地的耕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贯彻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研究,同意调整本市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分别见附表一、二。
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区县的耕地补偿费标准减半确定。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但其中如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被批准用地并在本补偿标准公布之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附表一:各区、县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附表二:常年蔬菜乡镇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各区、县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其它耕地常年蔬菜地其它耕地常年蔬菜地
元/亩元/me2元/亩元/me2元/亩元/me2元/亩元/me2
元/亩元/平方米元/亩元/平方米
桃浦3100046.528004.2
梅陇360005432604.89
七宝360005432604.89
纪王340005130804.62
华漕340005130804.62
封浜3100046.528004.2
黄渡3100046.528004.2
安亭280004225403.81
庙行3100046.528004.2
大场3100046.528004.2
祁连280004225403.81
严桥3100046.528004.2
六里280004225403.81
洋泾3100046.528004.2
花木3100046.528004.2
北蔡280004225403.81
三林280004225403.81
泗泾2500037.522603.39
新桥2500037.522603.39
亭林280004225403.81
白鹤3100046.528004.2
赵屯2800042254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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